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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充分调动我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工作积极性,创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委系统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通过评优评先、考核奖励、重点表彰和提拔重用等激励措施,鼓励激励广大干部锐意进取、干事创业;通过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对履职担当、改革创新中出现的失误和偏差合理容错,鼓励激励广大干部勇于创新、担当有为;通过建立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重点解决领导干部能下,不想为、不会为、不敢为和履职不力、工作平庸的问题。
二、实施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机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的原则,以卫生计生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主要依据,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升级、提升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创新中医药发展和解决卫生计生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加强党的建设、廉政建设等中心工作,注重日常督查、平时考核、综合研判。
三、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
(一)按照35%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处室、单位,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给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象核发奖金,奖金依据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发放。
(二)有以下情况的,给予以重点表彰,并在年度综合绩效考评中加分,优先确定为考核优秀等次:
1、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勉敬业、无私奉献,所从事的工作受到省级以上部门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的;
2、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调研文章或提出卫生计生工作政策的前瞻性思路建议,得到省级以上领导批示肯定或者调研成果被借鉴吸收的;
3、在卫生计生重点工作中勇于探索、先行先试,取得经验,被国家卫生计生委或省委、省政府肯定推广的;
4、在医疗抢救、公共卫生、信访等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勇于担当、敢于负责、措施得当、成效显著,受到上级领导机关表彰的;
5、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时勇于创新,使其得以较好解决或者化解的单位和个人;
6、在扶贫、援藏、援外等工作中积极主动,取得显著成绩,受到扶援单位或者上级领导机关表彰的;
7、在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中,工作成效显著,受到省委、省政府或省纪委表彰的。
8、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或省级以上部门举行的比赛、竞赛、征文等活动中取得名次的;
9、在本职工作岗位上,注重学习,考取国家和省上组织的学习进修项目并学成回到原岗位继续工作的。
(三)鼓励干部在岗学习,凡利用业余时间进修、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尽可能地保证学习时间;对取得国家承认的研究生(硕士)以上学历(学位)的,给予一定的学费补助。
(四)将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党建目标责任、重点工作考核等结果作为干部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拟提拔使用的干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拟提拔使用的,所在处室近三年一般应获得一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五)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党建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处室干部,在党的建设、健康扶贫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受到省委、省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表彰的干部,在干部选拔使用上给予倾斜。
四、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一)在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计划生育转型发展、公共卫生改革和重点难点工作创新过程中,由于对工作程序、内容考虑不周、工作出现非主观偏差、失误或者难以预见的失误,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可以进行容错纠错。
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1、在落实省委、政府和委党组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2、在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或着眼于强力推进、提高效率等原因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3、因没有明确政策界限或者现有的经验,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引发矛盾的;
4、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5、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6、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三)对符合容错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中不受影响,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四)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
(一)在履职尽责、服务群众、重点难点问题突破方面不适应卫生计生事业发展新常态,推动不力,工作平庸,或长期存在“庸懒散冷浮拖”等问题,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和调整退出机制,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二)领导干部能下的调整问责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对情节较轻的,通过通报批评、作出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进行问责。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岗位调整:
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不强,信谣传谣,或妄议中央、省委和省政府决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处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
3、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2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0%的领导干部;
4、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
(四)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医疗安全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和调整。
(五)对有下列为官不为行为的进行岗位调整:
1、无特殊原因没有完成承担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或者综合绩效考评中连续两年排名靠后的;
2、对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学习不扎实,对行业发展现状了解不够,对卫生计生计生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深入研究,精神萎靡不振,工作被动应付,难以适应岗位要求,经过教育改正效果不明显的;
3、对卫生计生重点、难点工作缺乏执行力和创造力,出现问题久拖不决或不设法认真研究突破,损害国家、公共和群众合法权益的;
4、对委党组的重要部署、决定事项或上级领导批示不积极贯彻落实,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意见提案不重视、不认真办理,消极应付,造成不良影响或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5、对工作敷衍塞责、懈怠懒散、推诿扯皮、态度恶劣,群众反映强烈或者未按职责要求履行管理监督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引发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6、对卫生计生突发应急事件思想麻痹、缺乏担当、不听指挥、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恶化,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
7、对重大事项不及时、不如实按规定请示报告,擅作主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出现严重问题的。
8、因履职不到位,导致负责的卫生计生重点工作推进缓慢、长期处于落后状态或被“一票否决”的。
(六)领导干部因工作不力被调整或者问责的,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
(七)受到诫勉谈话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停职检查处理的,以作出问责决定至问题整改到位为影响期,如果整改期超出半年的按照调离岗位进行问责;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不得担任原任职务监管部门的领导职务或与所受处理问题相关联的职务,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被问责干部在任职试用期内的,或者在试用期内引咎辞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撤销试任,一年内不安排职务,其待遇按试用前职务的标准执行。
(八)由于身体健康、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调整。
(九)调整后的领导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重新提拔任职。
(十)容错、问责、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程序、对容错单位或者个人免责减责的办法,按照省委《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和有关干部管理程序进行。
六、本办法适应于委机关和委直属单位干部,重点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具体解释工作由委人事处负责。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党组
2016年8月29日
陕西省中医医院
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