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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卫党委发〔2014〕17号
各党委、支部: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直属机关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直属机关委员会2014年12月16日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省卫生计生委直属机关委员会
2014年12月16日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直属机关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活动的经费。为明确和规范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党费标准
1.党员应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由本人按月向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交纳党费。
2.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为: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3.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4.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5.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领取新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所在单位机关党组织代收(附该党员简要情况),上缴省直机关工委,省直机关工委转交省委组织部,再由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党员自愿一次交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党费,由党员所在单位机关党组织代收(附该党员简要情况),上交省直机关工委,并由省直机关工委转交省委组织部,省委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二、党费收缴
1.党员应按照“自觉、及时、足额”的原则,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2.党费由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收缴,一般按月或按季度收缴一次。党员个人交纳党费情况应填写《党费证》;党支部应在《陕西省直属机关党支部工作手册》《党员交纳党费一览表》中填写本支部党费收缴情况。
3.委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支部(含离退休支部)全额交机关党委,机关党委将其缴入委党费管理专户,并给各党支部出具收据。
4.设立党委的直属单位,向委直属机关党委专户交70%,自留30%,由委直属机关党委出具党费收据。
5.离退休人员党支部收缴的党费应先全部上缴本单位机关党委统一管理,再由机关党委定期(半年或一年)将其交纳党费的50%下拨,作为离退休人员党支部开展党内活动的经费。下拨党费要专款专用,据实报帐,专人管理。
6.上缴党费的时间为每半年一次,统一于6月底和12月底前分两次上缴,机关党委年末将收缴党费的65%上交省直机关工委。
7.对拒不按时、按规定标准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按自行脱党处理,由所在党支部按有关程序予以除名。
三、党费使用
1.上交后党费留存部分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2.使用程序。根据使用范围,实行报帐制。一般性支出由副书记批准;超过万元项目由书记批准:增加项目需增加预算或申请专项资金的需党委会议批准。
四、党费管理
1.党费管理应由机关党委、直属单位党委、各总支(支部)指定专人负责,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2.党费使用要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做到有计划、有重点,节约使用。
3.基层党支部每半年应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直属单位党委每年应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审议。
4.委直属机关党委每年年底对各单位党费收缴情况进行抽查,通报有关情况。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4年1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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